斯恩蒂斯有限公司訴大博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德榮醫療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湖南德榮醫療器械物流配送服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10、11、13-15的保護范圍。
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應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分析。本案中,專利號分別為US5454813、US5032125的美國專利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可作為現有技術。關于對比文件1,其與被訴侵權產品的主要區別是:對比文件1通過桿9的平面10與套筒內殼面的平面10a形鎖合,防止了桿與套筒之間的旋轉。而被訴侵權產品系通過桿可旋轉地支承在滑動套筒的縱向孔中和桿的自由端部上設置有鎖定裝置,借助所述鎖定裝置將桿有選擇旋轉地以形鎖合方式與滑動套筒相連接,以便能夠有選擇地使縱向的骨固定元件相對于滑動套筒的旋轉被鎖定或解鎖。此外,對比文件1中桿的自由端部雖然有調節螺釘19,但其作用是調節可調的拉力,以將股骨頸螺釘的近端拉向髓內桿,并非鎖定裝置,也沒有將桿鎖合到滑動套筒的功能。故被訴侵權產品與對比文件1不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不屬于實施現有技術。關于對比文件2,其利用套筒40內殼面的平坦表面44拉力螺釘細長主體構件62的平坦表面66通過形鎖合來防止拉力螺釘在套筒內的旋轉,其壓緊螺釘90起的作用也是對斷裂施加壓緊性動力而不是鎖定。因此,對比文件2中公開的桿不能在滑動套筒內中旋轉,其也沒有能夠有選擇地使拉力螺釘相對于滑動套筒的旋轉被鎖定或解鎖的鎖定裝置,故被訴侵權產品與對比文件2不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不屬于實施現有技術。
大博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系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及涉案《產品目錄》中的防旋股骨近端髓內釘、防旋股骨近端髓內釘(加長型)、防旋股骨近端髓內釘130°、螺旋刀片、螺旋刀片Ⅱ;德榮醫療健康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系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及上述《產品目錄》中產品;德榮醫療器械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系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及上述《產品目錄》中的產品。
根據11140號公證書記載的事實、取得的《產品手冊》、發票上印有德榮醫療器械公司印章等情況以及1522號公證書、1882號公證書顯示“德榮醫械商城網站”上展示有被訴侵權產品、該網站系德榮醫療器械公司注冊等事實,可以認定德榮醫療器械公司直接實施了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雖然德榮醫療器械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系直接來源于大博公司,但本案中有以下事實:1.通過11140號公證書公證取得的授權書記載,僅德榮醫療健康公司系大博公司授權的經銷商;2.大博公司披露的年報將德榮醫療健康公司、德榮醫療器械公司的銷售情況一并進行統計;3.原審法院要求德榮醫療器械公司提交其從大博公司進貨的票據、合同等證據,其稱時間太久,故不能提交。結合上述事實可以認定二德榮公司共同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關于大博公司,其原審中當庭認可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同時根據公證取得的產品上標注有生產者為大博公司及《產品手冊》上有與被訴侵權產品相同編號的產品等事實,足以認定大博公司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同時,在公證取得的《產品目錄》中的防旋股骨近端髓內釘、防旋股骨近端髓內釘(加長型)、螺旋刀片三種大類的產品,雖然取證的產品只有其中部分,但該類產品不同型號僅長度或直徑不同,可以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其他型號的產品結構與被訴侵權產品技術特征相同具有高度可能性,故二德榮公司、大博公司還實施了許諾銷售涉案《產品目錄》中的防旋股骨近端髓內釘、防旋股骨近端髓內釘(加長型)、螺旋刀片三種大類產品下所有編號的產品的行為。關于防旋股骨近端髓內釘130°、螺旋刀片Ⅱ,因斯恩蒂斯公司未能取得產品的實物,本案中無任何證據證明該兩種產品的結構,且兩項產品的產品編號方式與其購買到的產品編號方式不相似,亦不能推定系同系列產品,故不能認定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一審判決:一、大博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斯恩蒂斯公司的ZL03827088.9號“用于治療股骨骨折的裝置”發明專利的產品;二、二德榮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斯恩蒂斯公司的ZL03827088.9號“用于治療股骨骨折的裝置”發明專利的產品;三、大博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斯恩蒂斯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已包含合理維權費用)等。
原告斯恩蒂斯公司及被告大博醫療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作出終審判決:
一、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28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
二、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428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
三、大博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斯恩蒂斯有限公司(Synthes GmbH)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0萬元,共計人民幣2010萬元等。
一個專利案,一審才判決賠償100萬,二審改判賠償2000多萬,這差異真大呀!但也證明了中國政府、中國法院對知識產權的高度重視!